討債方法

一樣米養百種人,一筆債務也有百種債務人,所以進行討債時,摸出正確合適的討債方法往往是討債成功關鍵。

聯邦應收帳款部在這提供幾種討債方法供有被欠債民眾斟酌使用,當然的,與其使用下述討債方式,直接委託聯邦應收帳款部還是最省心的。

常用常見的討債方法/收債方法/追債方法

『一』‧自行登門討債法

在聯繫得上債務人的前提下,由債權人親自出馬自行討債,近則登門拜訪,遠則電話或通訊軟體、社群網站聯繫,優點是債權確認的手續可以直接省略,但可惜債務人的還債良心則無法忽略,因此缺點就是債務人只要耍賴或避不見面、拒接來電等則會無計可施,一般會找上聯邦應收帳款部的委託人,多數也是嘗試過這法子的債權人,雖然效益低但幾乎無成本。

『二』‧曝光大眾討債法

投訴雙方共同親朋好友或是社群網站媒體,利用將欠錢不還會眾所皆知的心理壓力,加注在債務人方,藉以提升債務人還債意願,優點是討債的路上不孤獨,缺點是人多口雜,只要其中有豬隊友沒拿捏好分寸,擦槍走火的代價甚至可能與那討不回來的債不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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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積極聯繫討債法

這討債方法是上述一與二討債方式的變形體版本,勤勞(頻繁)的進行債務催討動作,用比較通俗的話來講就是奪命連環討債法,務使債務人深感煩躁與疲憊,進而願意妥協償還債務!優點是成功討債時會有滿滿成就感,缺點是自己也會煩躁疲憊,而且通常債務人比債權人更有耐心。

『四』‧法律途徑討債法

就是善加應用民事訴訟法上督促程序的「支付命令」。所謂之「支付命令」乃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如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可代替物(例如金門高粱)或有價證券(例如股票)者,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出支付命令,以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含賠償程序費用)的一種民事非訟程序。

債務人如果有疑義者,則必須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此時便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所以,在當事人不爭執且事證明確的情況下,此種方法較訴訟程序更為簡便、迅速、省錢,且支付命令確定後,其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日後可以執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這是聯邦應收帳款部相對鼓勵的討債方式,優點便是這是明明白白的合法討債,缺點則是多數情況還是需要一些其餘輔助手段才能討回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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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法手段討債法

依刑法及相關治安法規規定,任何人行使權利時,其行為不得有「強暴」、「脅迫」、「誹謗、侮辱」、「騷擾」、「欺罔」及「詐欺」情事,也不可以利用債務人輕率、無經驗情形,而加以侵害,更不得以侵害隱私權方式,從事催收行為,亦不得使用任何不正當、不法或與金融機構業務應守規則不相符的催收手段。

僅能對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合法催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進行干擾,進行催收。

聯邦應收帳款部的討債新聞區塊中,已經記錄了許多非法手段討債的案例,為免有教唆之嫌,這用如何不非法討債的方式呈現。

『六』‧委託討債公司法

簡單說就是委託聯邦應收帳款部為其進行債務追討,只能說真是這討債方式是明智的選擇,正確的討債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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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聲請支付命令之程式)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514條(支付命令應載事項)

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第五百十一條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提出異議之程式)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異議之效力)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支付命令之效力)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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