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您若是持有由債務人所簽的本票,在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無法獲得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白話解釋:對方跳票),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待法院准許持票人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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