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時效性和求償期限
債權憑證時效性:
不要以為手中有債權憑證就可以安心了,債權憑證可是有其時效性的,視債權人依據那一種請求權來請求而有不同的時效限制。
債權憑證時效判斷依下列情況而不同:
1.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2.本票裁定換發的債權憑證,因為本票裁定沒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消滅時效期間只有【3年】。
3.時效會因為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所以每隔一段時間,在消滅時效期間將屆至前,就要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來中斷時效。中斷之後,時效重行起算。
債權憑證求償期限:
借款或替借款人保證,債權人的請求權是十五年,是依民法第一二五條規定。如果是借款或借款保證,對方取得債權憑證的話,對方的時效尚未超過年限,可以強制執行。
本票請求權是三年,如果是簽發本票,而時效已經過了,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在同一訴訟裡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提到五年的時效,是指本來請求權時效未及五年,如經法院判決才延至五年(本票的請求權是三年,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提起給付票款,那給付票款的判決確定後,五年內債權人都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原本未及五年的雖可延長為五年,但只有一次(法律並無規定永久均可延長五年,所以就本票的給付票款判決後,再五年內聲請債權憑證,雖合法,但在取得債權憑證後,超過了三年再執行,債權人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已經過期的判決或債權憑證,仍可以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只有民事訴訟上可以主張拒絕履行的抗辯而已),只不過債務人可以提起訴訟主張時效消滅而確認債權不存在(因為被強制執行,而有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法律上利益,所以可以提起確認之訴)以支票向對方借錢,借錢時效為十五年,支票的請求權是一年,如果對方以請求給付票款起訴而不是請求返還借款起訴時,給付票款經法院判決,時效延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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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白話的解釋便是證明債權的證據與依據,但這只解釋了債權憑證其中之一的含意!這邊的債權憑證是指一般證明債權存在的資料。 還有一種債權憑證,是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由法院執行處發出的公文書,供債權人待債務人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