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倒會?
「倒會」是參加互助會的最大夢魘,因此在參加互助會時就必須深入瞭解倒會產生時的處理方式,以降低倒會發生時所產生的損失。
一、會首倒會
會首倒會發生的原因,會導致日後求償途徑有所不同,通常法官在審理會首倒會的案件時,都會先瞭解會首是否具備起會的經濟條件。舉例來說:如果會首的月收入只有三萬元,卻起了一個五萬的會,不符合會首的經濟能力範圍。一旦會首發生倒會,就難脫詐欺之嫌,屬於刑法的範圍。
如果會首是在經濟能力範圍之內所起的會,只是因為資金週轉不靈而發生倒會,此時會員的求償途徑就必須依據民法的規定。民法對於民事債權的請求權,債權人有十五年的時效期間。對於活會會員,可向法院提出債權請求權,若會首有財產,法院強制執行查封其財產,以賠償活會會員之損失。但若會首無任何財產,活會會員會收到法院所發的債權憑證,一旦會首有財產,法院行駛查封時,才得以求償。
所以會首倒會致互助會無法繼續進行,為保障未得標會員之權利,減少其損害,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將各期應給付之會款,於每屆標會期日,按未得標會員的債權數額,平均分配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若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若會首及已得標會員並給付會款時,未得標會員可檢付會單、得標紀錄,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支付會款。
二、 會員倒會
合會法中規定,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負連帶之責任。會員倒會時會首必須代墊會款,但是會首代墊會款可以向未繳款會員索賠。
會員倒會會首代墊會款後,可控告倒會會員「債務不履行」,但求償的範圍,僅限於倒會發生後所代墊的當期會款。對於日後每期所需代為賠償的會款,需於墊款事實發生後,才能請求索賠。
此外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互助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最好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後續之事宜,來減少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