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本票無法100%證明債權存在
本票債權真實案例:當然經過改名與金額變造。
大雄欲向阿福借新台幣100萬作為開發新型機器人基金,而阿福雖然應允借款,但卻要求大雄簽立了新台幣200萬的本票當作借據與憑據,才領出新台幣100萬給予大雄,而大雄研究失敗又付了二年利息之後,覺得利息過高於是就決定停止支付利息。
阿福拿為到利息就要求大雄償還本票金額新台幣200萬,但大雄卻選擇逃避不見,於是阿福就拿本票向法院申請裁定淮予強制執行,不料大雄竟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並勝訴!在這個案例中,阿福為什麼明明有借錢給大雄,竟被判了敗訴?
法律解析
為何阿福真的有借大雄錢,大雄也簽了本票,因何會敗訴?
阿福主張大雄因借錢才開立本票,而借錢屬於消費借貸契約,必須在交付金錢時契約才生效。
如果大雄不承認有借錢,阿福必須就「交付金錢」負舉證責任,若阿福沒有其他證據,如寫明收到金錢的借據或阿福匯款到大雄的銀行帳戶等證明,由於阿福只有一張本票,故法院最終給了阿福敗訴。
附記:本票雖然是一種保障債權的快速工具,但只有一張本票還是不適當的,最好還有其他證據來配合本票請求。
在此案例中,阿福會被法院判敗訴,主要就是因為證據不齊,無法證明債權存在。
因為,如果借貸雙方對於事實有爭議的話,在第三人(法院)不知誰主張是真的情況下,只有依賴證據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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