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須證明繼承人不符限定繼承要件

俗話「父債子還」的觀念,已經在去年民法繼承編修法後劃下休止符。繼承人在痛失親人之際,不必再擔心有「天上掉下來的債務」,讓生活頓時陷入困境。

台北市稅捐處指出,法律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但有許多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遺留下龐大債務,因此,對最常發生、也最不公平的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承和無法知悉被繼承人有債務等三種情況,98年6月10日民法繼承編修正公布得溯及既往,負有限責任,解決父債子還的枷鎖。

該處表示,配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財政部在4月6日新頒辦理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原則。

以後稅務機關對於繼承發生在98年6月11日以前,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之繼承人固有財產及所得資料時,債權人必須舉出相關文件,證明債務人的繼承人符合下列要件:

1.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經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不會因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

2.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案件,不會因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

3.無法知悉被繼承人有債務,所以沒有在修法前法定期間內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案件,不會因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

所以,以後債權人不能舉出符合前述3項要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就不能提供繼承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

來源: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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