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討債逃亡5年 判2年2月
劉姓男子十二年前參與暴力討債集團,涉及多起凌虐被害人事件,案發後逃亡將近五年才歸案面對法律制裁。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觸犯共同連續犯私行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
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因為在民國92年9月間,協助友人追討兩百萬元的債務,與多名同夥在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與鎮江街口,將欠債的林姓男子強押上車後,把對方拘禁在一間公司裡凌虐歐打,直到被害人的妻子把錢繳付一百多萬元才將人釋放;此外,劉姓男子又被查出,與同夥在新竹市將一名積欠賭債的婦人押走後凌虐,婦人被打到脾臟破裂,直到家人籌足兩萬元交付後才被釋放。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劉姓男子觸犯私行拘禁罪,審酌被告行為時已有24歲,竟不思進取尋求正當管道牟利營生,反參與他人暴力討債,事後又逃匿出境被通緝近五年後才歸案,且矢口否認犯行,顯無悔悟之心,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全案可上訴。
來源:中廣新聞網